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一六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偉文
法官孫萍萍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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