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42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甲○○、丙○○個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系爭本票記載禁止背書轉讓,甲○○、丙○○非背書人)。
二、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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