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原告己○○○
甲○○乙○○戊○○丁○○被告丙○○
亞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啟聖 上列被告因九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二三二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陳琪媛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