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小字第8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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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八六一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捌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貳元自民國
九十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之萬分
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乃文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