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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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536號上訴人 林金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范德水 、 范懷湧 因本院101年度苗簡字第
536號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6,1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