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94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淑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中部地區工程營產處等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52,020元(計算式:290元×2,938平方公尺=852,0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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