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381號
原   告 金鶴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鶴騰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昱泰洪榮彬 、李俊
  相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139,53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4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9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
  未補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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