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73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韓秋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韓秋明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韓秋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係因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01年1月14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2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在案,刑期起算日期為101年2月9日,有同署檢察官101年2月8日101年執丙字第137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1紙在卷可稽。準此,被告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自上述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士珮
法官李俊彥法官張誌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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