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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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1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雷安廸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3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雷安迪 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雷安迪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本院屬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罪責相當原則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各該行為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彼此間之時間與空間關係、偶發性、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所犯數罪反應出之行為人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附表:受刑人雷安 迪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6年11月27日│107年1月26日│107年5月14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37號│107年度毒偵字第645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288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46號│107年度訴字第449號│107年度訴字第723號││├───┼───────────┼───────────┼───────────┤││日期│107年4月30日│107年8月23日│107年10月16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46號│107年度訴字第449號│107年度訴字第723號││├───┼───────────┼───────────┼───────────┤││日期│107年5月28日│107年9月17日│107年11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821號│年度執字第3250號│年度執字第369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