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55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郁閔 訴訟代理人 張志全 律師
蔡瑋軒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訴字第1055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2,4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書記官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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