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3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玲(原名陳姵羽)
住○○市○○區○○街000號0○○○○○○○○)上列受刑人因偽造印文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玲,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而受刑人於民國110年3月2日送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於111年8月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上揭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受刑人於110年3月2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1年8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6080號函核准假釋,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原為112年1月1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1年12月25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此有法務部矯正署以111年8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6081號函文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從上開所述可知本院亦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詳如卷附交付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方楷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詹右辰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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