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3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丁文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文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文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於民國108年5月1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8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5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108年5月1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1年8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32450號函核准假釋,現尚未執行完畢,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8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3245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昭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