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03號原告 陳玉坤 訴訟代理人 吳宏城 律師
黃若婷 律師被告 高秀鳳 訴訟代理人 姜禮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貳拾貳萬伍仟陸佰陸拾肆元【計算式:93.76平方公尺(占用面積)×6萬6400元(民國102年度公告土地現值)=622萬56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貳仟陸佰柒拾柒元,扣除原告已繳納叁萬叁仟捌佰陸拾捌元後,尚有貳萬捌仟捌佰零玖元未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