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報酬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6號上訴人 陳政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