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09號上訴人 黃群翔 法定代理人 黃昌弘
李如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淑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