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8年度羅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
命令(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3727號),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986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楊 坤 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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