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3號原告00000000年籍資料詳卷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年籍資料詳卷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2399號妨害性自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妨害性自主犯罪嫌疑,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目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審理判決未確定,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