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56號抗告人台灣宇太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增旺 相對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本院99年度司拍字第25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關係人未預納抗告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7日以99年度司拍字第256號裁定,限其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10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