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3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3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360號聲請人 陳月霞 代理人 周心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7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99年度除字第236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股票│1│1000││├──┼───────────────┼──────────────┼────┼───┼────┼───┤│002│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股票│1│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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