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79號原告春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常義 訴訟代理人 黃育勳 律師
林雅君 律師劉嵐律師被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黃一平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江榮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為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五時。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