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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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653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相對人 李幸珍 相對人 陳迪川 相對人 陳迪詠 相對人 陳玟均 相對人 蕭淑美 相對人 陳麗如 相對人 陳弘洋 相對人 陳峻揚 相對人 蕭嬡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幸珍、陳迪川、陳迪詠、陳玟均、蕭淑美、陳麗如、陳弘洋、陳峻揚、蕭嬡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雄○○○區○○○段181-32、181-34、181-35、181-59、181-60地號○○○區○○○段○○○○○○○號○○○區○○○段3421建號○○○區○○○段573建號最新之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 陳清山 繼承系統表。
三、相對人李幸珍、陳迪川、陳迪詠、陳玟均、蕭淑美、陳麗如、陳弘洋、陳峻揚、蕭嬡幸及債務人 陳誠信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