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9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96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宇宏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3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宇宏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黃宇宏係陳慧娟之配偶」之記載後增載「(兩人於101年2月16日始兩願離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宇宏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收受法院所核發之通常保護令後,仍不知自我反省,約束言行,猶恣意違背法院所發之通常保護令,顯欠缺自制能力及法紀觀念,並斟酌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所生危害、其於警詢及偵訊時雖坦承拉扯被害人陳慧娟,惟仍矯飾其犯行及檢察官求刑刑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