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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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653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相對人 李幸珍 相對人 陳廸川 相對人 陳迪詠 相對人 陳玟 均相對人 蕭淑美 相對人 陳麗如 相對人 陳弘洋 相對人 陳峻揚 相對人 蕭嬡幸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陳清山 於民國99年10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5,41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9年10月27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該不動產於民國104年5月21日因繼承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亦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 陳誠信 於民國99年10月29日邀同案外人陳清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1,223,218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分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案外人陳誠信自民國104年8月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房屋貸款契約書影本各1件、建物登記簿謄本2件、土地登記簿謄本6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鳳山│竹子腳││181-32│建│100│全部│├─┼───┼────┼────┼────┼────────┼─┼──────┼───────┤│2│高雄│鳳山│竹子腳││181-34│建│32│全部│├─┼───┼────┼────┼────┼────────┼─┼──────┼───────┤│3│高雄│鳳山│竹子腳││181-35│建│85│全部│├─┼───┼────┼────┼────┼────────┼─┼──────┼───────┤│4│高雄│鳳山│竹子腳││181-59│建│28│全部│├─┼───┼────┼────┼────┼────────┼─┼──────┼───────┤│5│高雄│鳳山│竹子腳││181-60│建│87│全部│├─┴───┴────┴────┴────┴────────┴─┴──────┴───────┤│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1│3421│高雄○○○區○○○段181-32、│鋼筋混凝土造│一層:98.43││全部││││181-60地號│4層樓房│二層:121.18│││││├───────────────┤│三層:121.18││││││高雄○○○區○○路○○○巷○○號││四層:121.18││││││││騎樓:22.75││││││││合計:484.72│││├─┴──┴───────────────┴──────┴───────┴─────┴────┤│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大寮│磚子││2501-2│建│65│全部│├─┴───┴────┴────┴────┴────────┴─┴──────┴───────┤│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1│573│高雄○○○區○○○段○○○○○○○號│加強磚造2層│一層:45.14││全部│││││樓房│二層:62.9│││││├───────────────┤│騎樓:13.32││││││高雄○○○區○○○路○○○號││合計:121.3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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