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95年度鳳秩易字第82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被處罰人 甲○○
上被處罰人違反社會序維護法案件,經高雄縣警察局林園分局以
民國95年4月3日高縣林警偵社字第0950020261號執行通知單通
知罰鍰,因逾期不繳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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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甲○○易處拘留5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
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逾法定期
限而不繳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
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處分書、送達證書、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案件執行通知單為證。
二、本件聲請合於規定,應准許之。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