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交簡字第139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北交簡字第13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
度偵字第42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瑞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