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809號
原   告 高雄市苓雅區成功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蕭碧宗 律師
被   告 丁○○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戊○○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6月15日上午9時40分在
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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