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809號
原 告 高雄市苓雅區成功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蕭碧宗 律師
被 告 丁○○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戊○○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6月15日上午9時40分在
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