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2年度花簡字第348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花簡字第348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被告 盧鎮賢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花簡字第348號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0月0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沈培錚

書記官黃慧中

通譯簡伯桓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記載於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原告之債權自民國94年間起即可行使,迄至本件支付命令聲請時

即112年7月21日,已逾請求權之十五年消滅時效期間,且原告自認並無中斷時效之事由。被告拒絕給付,為有理由,依法應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黃慧中

法官沈培錚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

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黃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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