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2年度花簡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簡字第92號

原告 魏世青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 律師

被告 王健雄

訴訟代理人 王英傑

被告 鍾軍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之附表更正如「更正後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如下列更正後附表二、⒉粗體字所示之附屬建物,為本件共有物分割效力所及(見卷131、134頁),本院上開之判決未予列明,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林政良

更正後附表:

一、土地:

  ⒈花蓮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760平方公尺)

  ⒉花蓮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5平方公尺)

二、建物:

  ⒈花蓮縣○○鎮○○段000○號(門牌號碼:花蓮縣○○鎮○○路○段000巷00號)房屋

  ⒉花蓮縣○○鎮○○段000○號旁面積為41.97平方公尺之未經保存登記建物(鐵皮造,1層,拍賣時編為查封561建號)及其附屬建物雨遮(面積14.42平方公尺)、車庫(面積53.58平方公尺)。

編號

姓名

應有部分

備註

1

魏世青

1/15

2

王健雄

1/3

3

王英傑

1/3

4

鍾軍庭

4/15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