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6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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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6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二О號
原告乙○○
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二○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陳述略稱:未向原告借款,亦未詐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乙○○、丙○○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涂裕洪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麗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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