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665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為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士林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定限定繼承陳報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一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非訟事件法第五條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明人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及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聲明就其母親即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為限定繼承。經查:被繼承人乙○○○生前最後設籍於台北市○○區○○○路四十五之一號三樓之三,此有聲明人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一件在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本件自應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明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書記官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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