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593號
原   告  謝侑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元榮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0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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