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楊雅婷 債務人 林得義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林得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第513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得義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債權讓與之釋明文件僅債權讓與證明書,雖其上有記載於民國10
0年6月27日將債權讓與情事公告於台灣新生報,惟聲請人未提出該登報公告,尚無法得知債權讓與是否已向債務人為通知,經本院於108年3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清晰之債權讓與登報公告(須可看出係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讓與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債務人之資料),聲請人雖於108年3月26日具狀陳報登報公告之資料,然該登報資料僅有債務人姓名之資料記載,仍無法確認債權讓與人及受讓人係何人,尚難認已完成債權讓與通知,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足資釋明完成債權讓與通知之相關文件,是本件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