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79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務人 黎志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黎志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黎志強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信用卡欠款新臺幣51,472元及利息,依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聲請人係受讓自國泰世華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惟聲請人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記載,債務人係向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信用卡,是債權之移轉受讓間尚有不明之處,聲請人之請求尚難認有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2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提出原債權人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本件債權讓與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及事項表。聲請人雖於108年
4月25日陳報相關文件,惟該項資料係出自網路所刊載之資訊,其內容是否正確尚有疑義,難謂已達釋明之程度,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