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秩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95年度鳳秩字第215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9
月5日高縣林警偵社字第095002325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關於運輸易燃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
鍰新臺幣貳萬元。
漁船用柴油參仟壹佰壹拾公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5年8月25日15時30分許。
㈡地點:高雄縣○○鄉○○村○○路○段。
㈢行為:以自小貨車運輸易燃危險物品疑似漁船用柴油3,110
公升。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
㈢扣押物品收據、目錄表、流量計印數機發(收)油記錄單附
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3條第1項第7款、第
22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吳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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