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公示送達事件,查: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駁
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欲以意思表示通知相對人之書面
文件(例如:通知書或存證信函),併請聲請人於5日內
同時補正,否則本件無從依法進行。
(三)代理人請提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