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99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美珠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美珠向聲請人申請現金卡及信用貸
款,尚積欠新台幣974,793元,而其被繼承人 陳洪連 招留有
不動產及未知之遺產,依法相對人等應為遺產繼承人,惟相
對人陳美珠恐聲請人追索,乃與其他相對人合意僅由 陳阿寬
、陳**為不動產之繼承登記,相對人陳美珠則放棄繼承登記
,自係有害聲請人之債權,為此,爰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
,請求相對人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繼承登記應予
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公同共有具狀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撤銷相對人間就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
議行為及對應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並回復為公同共有登
記,依法乃法院以裁判之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
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
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之
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