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8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取財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連續自民國90年2月20日起至90年10月11日許止犯連續詐欺取財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14710號案件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於95年12月29日,以94年度簡字第253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並於96年2月19日確定在案等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時間於96年4月24日以前,其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法院辦理九十六年度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條規定:「減刑後之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仍宜照原標準定之」。則本件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5年7月1日新法施行之前,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定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弘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附表:以下係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罪名│連續犯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自民國90年2月20日起至90年│││10月11日許止│├───┬───┼─────────────┤│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4││案├───┼─────────────┤│年│字│偵││號├───┼─────────────┤│度│號│14710│├───┼───┼─────────────┤││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年│94│││案├─┼─────────────┤│後││字│簡│││號├─┼─────────────┤│事││號│2530││├─┼─┼─────────────┤│實│判│年│95│││決├─┼─────────────┤│審│日│月│12│││期├─┼─────────────┤│││日│29│├───┼─┴─┼─────────────┤││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96││確│案├─┼─────────────┤│││字│簡││定│號├─┼─────────────┤│││號│2530││日├─┼─┼─────────────┤││確│年│96││期│定├─┼─────────────┤││日│月│2│││期├─┼─────────────┤│││日│19│├───┴─┴─┼─────────────┤│合於中華民國九│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權期間或罰金額│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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