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家訴字第134號原告甲○○被告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關係不成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93年12月14日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惟並未舉行任何結婚儀式,依民法982條及第988條第1款規定,兩造結婚為無效,為此訴請確認兩造婚姻不成立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陳稱:兩造確實未舉行公開的結婚儀式,當初只是拿結婚證書去辦理結婚登記等語。並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
三、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民法第982條亦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已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兩造於法律上業經推定為已結婚,而有婚姻關係存在,且在未有反證推翻兩造之婚姻關係前,兩造間夫妻之法律關係即繼續存在,是本件原告起訴確認兩造婚姻關係不成立,應認其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四、原告主張兩造於93年12月14日辦理結婚登記前並未舉行結婚之公開儀式,為被告所不爭執,並經證人即原告之母 葉幼蘭 到庭證稱:「(知悉兩造有無辦理結婚儀式?)沒有,他們只有辦訂婚,之後就一直沒有下文,我有問女兒說為什麼一直不辦結婚,女兒就跟我說男方沒有錢,我是之後看到戶口名簿才知道我女兒已經跟他去辦結婚登記了,我有問女兒,她說因為小孩要入戶口所以才去辦結婚等記。」等語明確,足認兩造確實未舉行結婚之法定公開儀式,其結婚之形式要件即有未備。從而,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之婚姻關係不成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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