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原告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麗珍 律師
徐正坤 律師丙○○被告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郭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李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