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128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國隆選任辯護人許書瀚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604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游國隆前因放火燒燬建築物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343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於101年7月22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視為已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另1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下稱甲男),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103年6月4日晚間11時許,由游國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搭載甲男,至辰揚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位於桃園縣龜山鄉(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路○○巷旁工地位於地下1樓之倉庫(下稱本案倉庫),游國隆與甲男以不詳工具破壞將工地大門上鎖之鍊條後,入內竊取價值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電線一批,得手後於翌日凌晨2時許,由游國隆搭載甲男離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越門扇加重竊盜罪嫌等語。
三、經查,被告游國隆業於104年12月16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本院卷第25頁)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規,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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