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1號原告 陳旺敏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
李倬銘 律師被告豐新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茂財 被告 趙雙福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簡字第14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柏壽
法官朱慧真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