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9號聲請人 陳鳳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曾先以本院96年度催字第30號聲請公示催告,惟聲請人未依該件裁定登報。)。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莊惠如┌──────────────────────────────────────────────────────┐│支票附表:公示催告:99年度司催字第2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陳鳳妹│臺灣銀行臺東分行│96年4月17日│13,728元│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