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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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0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玖月。
理由陳文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中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曾佩琦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文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公共危險│妨害自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年8月(判3次)│├────────┼───────────┼───────────┼────────────┤│犯罪日期│99.07.07│99.10.19│99.09.27、100.02.19、│││││100.02.2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17988號│4792號│627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交訴字第31號│100年度訴字第1031號│101年度上訴字第51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03.17│100.10.11│101.08.29│├───┼────┼───────────┼───────────┼────────────┤││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4309號│100年度訴字第1031號│101年度台上字第6039號││判決├────┼───────────┼───────────┼────────────┤││判決確│100.08.04│100.10.26│101.11.29│││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9903號(編號1、2應執行│2024號│13777號(編號3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01執更││有期徒刑17年,刑期103.7.││備註│927,刑期102.9.27-103.││27-119.10.18,羈押100.3.│││7.26)││10-100.8.17、100.9.27-│││││100.12.15,觀察勒戒100.8│││││.18-100.9.26)│└────────┴───────────┴───────────┴────────────┘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文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15年4月│├────────┼───────────┼───────────┼───────────┤│犯罪日期│99.11.07│100.02.02│99.11.2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6279號│6279號│6279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515號│101年度上訴字第515號│101年度上訴字第51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08.29│101.08.29│101.08.29│├───┼────┼───────────┼───────────┼───────────┤││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6039號│101年度台上字第6039號│101年度台上字第6039號││判決├────┼───────────┼───────────┼───────────┤││判決確│101.11.29│101.11.29│101.11.29│││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3777號│13777號│137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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