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全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全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全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盧正仁 上列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起,除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㈠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㈡債務人之債權人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但對該不動產有擔保或有優先權者,不在此限。
債務人其餘聲請駁回。
前項期間屆滿前,如債務人本件更生之聲請(本院一○三年度消債更字第十二號)經駁回確定者,則前項保全處分失其效力。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惟保全處分,係於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始有保全處分之必要,此觀諸該條立法說明即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向本院聲請更生,為確保更生程序順利履行,爰聲請停止對於債務人薪資及不動產強制執行之保全處分云云。
三、經查⑴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目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8年度司執全助第47號、同院103年度司執字第4829號執行事件執行鑑價程序中。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全字第1913號執行案件扣押中。而不動產價值甚鉅,若不保全有使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無法維護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就債務人此部分之聲請,有保處分之必要,應予准許。
⑵債務人所有薪資強制執行部分,查債務人每月薪資債權約僅
新臺幣2萬2,000元觀之(見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卷第71至75頁),債權人於保全處分至多120日之期間內,執行可得受償之金額甚微,限制債權人行使債權、停止系爭執行程序,對於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難認有何助益,蓋債務人之債務於執行債權人滿足受償時,亦相對隨之減少,又系爭執行程序,他債權人如認有必要,非不得於系爭執行程序併案聲請強制執行,就債務人每月薪資債權3分之1範圍內,按債權比例公平受償,無待債務人代為主張保全,聲請停止執行,況再參諸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意旨,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本即限於非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者,始得強制執行,若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因系爭執行程序而無法維持基本生活,允宜循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聲明異議,系爭執行程序即不致造成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無法維持基本生活,自無阻礙債務人重建更生之機會。準此,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債務人此部分之聲請,尚無停止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公告後(非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103年6月25日下午5時公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表一: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後龍鎮│龍東││388-1│建│23│1/8││├─┼───┼────┼────┼────┼────────┼─┼──────┼────┼──┤│2│苗栗縣│後龍鎮│龍東││398-1│建│1│1/8││└─┴───┴────┴────┴────┴────────┴─┴──────┴────┴──┘附表二: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利範圍││├─┼───┼────┼────┼────┼────────┼─┼────────┼────┼──┤│1│台北市│大安區│辛亥│六│48-6│建│1,238│10/10000││├─┴───┴────┴────┴────┴────────┴─┴────────┴────┴──┤│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範圍│││號│號│││房屋層數││用途及面││考││││││││積│││├─┼──┼───────┼───────┼──────┼─────────┼────┼───┼─┤│1│2788│台北市大安區安│台北市大安區辛│鋼筋混凝土造│防空避難室:367.96││152/27│││││居街77地下│亥段六小段48-6│5層樓房│地下層:406.73││133││││││地號││見使用執照:181.25││││││││││合計:95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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