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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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12號原告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奮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玖佰叁拾玖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萬陸仟肆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江俐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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