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89號原告 游國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淳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壹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