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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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211號上訴人 王金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玉敏 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8月29日103年度士簡字第216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
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度士簡字第216號簡易判決,對之提起上訴,惟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上訴聲明,於法自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莉莉
法官楊忠霖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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