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7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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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九八號
原告兼反訴被告甲○○被告兼反訴原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郭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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