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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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緣乙○○與甲○○係叔姪關係。被告甲○○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月十三日二十一時三十分許,於酒後返家因不滿乙○○向其母數落其不是,竟基於毀損之故意,持磚塊至桃園縣八德市大強里後壁厝二號乙○○住處,敲打乙○○住處之大門紗窗及玻璃,致紗窗、玻璃破損,足生損害於乙○○,乙○○見狀開門察看究竟,甲○○旋即未經乙○○之同意,強行進入上開乙○○所居住之住宅,並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並拉扯乙○○,致乙○○受有胸部、雙手挫傷及左手背割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第三百零六條無故侵入住宅罪及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惟查,被告甲○○業於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死亡,有桃園縣八德市戶政事務所檢送之戶籍資料一份在卷可稽,並經告訴人乙○○到庭證實,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游紅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元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