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鎮北律師
劉哲睿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